海港Sir欺詐按揭貸款
最新更新日期:2026-08-17
| 被告姓名 陳凱港(又名「海港Sir」/HaBa Sir;涉案時約50-53歲;前沙田警區助理指揮官、警務處警司) 汪浩毅(涉案時約49-51歲;前總督察/督察,報稱商人) | 案件編號 原審:DCCC132/2022 上訴:CACC111/2024 |
| 審理法院 區域法院(原審)/高等法院上訴庭(上訴) | 主要控罪 兩項欺詐罪(《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16A條) |
| 當前訴訟進度 上訴庭於2026年8月17日駁回兩人全部定罪及刑期上訴申請,維持原判。陳凱港繼續服刑6年半、汪浩毅繼續服刑5年。 | |
最新聆訊發展
(2026-08-17 更新)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陳慶偉及楊家雄於2026年8月17日頒下判詞,駁回陳凱港及汪浩毅就定罪及刑期提出的全部上訴申請,維持區域法院原判。
上訴方指按揭申請表內容錯漏、並非由陳填寫簽署,以及陳曾向中介提供糧單等文件,質疑中介為賺取佣金虛報資料。上訴庭認為控罪重點在於陳是否知情地向銀行虛假表示受僱於「出眾資本有限公司」並獲支付相關月薪;案中事實證供強而有力,中介造假說法內在可能性極低。刑期方面,上訴庭指案情絕不輕微,涉及精心策劃,刑期並非明顯過重。
案件摘要
控方指,陳凱港(時任沙田警區助理指揮官、警司)與汪浩毅於2019年5月至12月期間,隱瞞陳任職警司及月入約15萬元的事實,向東亞銀行有限公司及華僑永亨信用財務有限公司訛稱陳受僱於「出眾資本有限公司」(由汪妻持有)任總經理、月薪約24.5萬元,以及陳的胞弟陳凱俊受僱於「新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令兩間機構分別批出約2,154.9萬元及480萬元按揭貸款,合共逾2,600萬元。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證瑜於2024年4月裁定陳兩罪成立、汪一罪成立;2024年5月判陳囚6年半、汪囚5年。兩人不服提上訴,上訴庭於2026年8月駁回。
案件時間軸
| 日期 | 訴訟階段/庭訊類型 | 發展重點 |
|---|---|---|
| 2026-08-17 | 上訴庭頒下判詞 | 上訴庭駁回陳凱港及汪浩毅全部定罪及刑期上訴,維持原判(CACC111/2024)。 |
| 2026-02-03 | 上訴聆訊 | 高等法院上訴庭處理上訴;上訴方指中介為佣金虛報資料、陳無意隱瞞;法官質疑申請人必然會核對表格。押後6個月內頒判詞。 |
| 2024-05-17 | 區域法院判刑 | 暫委法官王證瑜判陳凱港監禁6年半、汪浩毅監禁5年。官指無證據顯示銀行實際損失、不涉違反誠信,並就陳良好品格酌情減刑。 |
| 2024-04-19 | 區域法院裁決 | 裁定陳凱港兩項欺詐罪成立、汪浩毅一項成立(另一項無罪)。還押至5月17日判刑,索取背景報告。 |
| 2023-10 | 區域法院開審 | 兩人否認兩項欺詐罪受審(DCCC132/2022)。 |
| 2019年5月至12月 | 涉案期間 | 控方指兩人隱瞞陳警司身分,向東亞銀行及華僑永亨申請並獲批合共逾2,600萬元按揭貸款。 |
詳細案情與涉案背景
控方案情指,陳凱港單獨擁有大埔海景山莊物業,並與胞弟陳凱俊聯名擁有東涌藍天海岸單位。2019年期間,陳經中介向東亞銀行申請大埔物業轉按,申請表報稱任職「出眾資本有限公司」總經理約一年、月薪約24.5萬元,未申報警司身分及月入約15萬元,亦未提交警察糧單;同時提交顯示「出眾」轉帳的月結單。東亞其後批出約2,154.9萬元貸款。
其後陳與胞弟再向華僑永亨信用財務申請東涌物業按揭套現,同樣報稱受僱於「出眾」、月薪約24.5萬元,並涉及陳凱俊報稱受僱於「新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月薪約11萬元,最終獲批480萬元。
原審指,汪浩毅安排「出眾」以「SALARY」名義每月向陳轉帳約24.5萬元,時間與東亞貸款申請接近,故裁定汪就該罪有份協助。原審不接納陳身分「人所共知」的說法,指申請時未披露警司身分即構成隱瞞。
涉嫌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6A條欺詐罪,最高刑罰為監禁14年。
歷次聆訊重點紀錄
2026年8月17日(上訴庭頒判詞) 主審:上訴庭法官彭偉昌、陳慶偉、楊家雄。 控方: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 辯方:資深大律師許紹鼎(代表陳凱港)等。 重點:駁回全部上訴。判詞指控罪重點在於是否知情虛假表示受僱及獲支付月薪;中介造假說法可能性極低;案情精心策劃,刑期並非明顯過重。
2026年2月3日(上訴聆訊) 主審:同上三名法官。 辯方指申請表非陳填寫簽署、陳曾提供糧單予中介、無意隱瞞,質疑中介為佣金作假。法官質疑陳明知表格重要卻「咁啱冇睇」、中介若虛報即「穿煲」。押後頒判詞。華記茶餐廳老闆楊官華曾到場欲旁聽。
2024年5月17日(區域法院判刑) 主審:暫委法官王證瑜。 官指涉款逾2,600萬元,惟以物業抵押、一直還款、無證據顯示銀行實際損失、不涉違反誠信;就陳良好品格及社會貢獻酌情減刑後,判陳合共6年半、汪5年。
2024年4月19日(區域法院裁決) 主審:暫委法官王證瑜。 裁定陳兩罪成、汪一罪成。官不接納陳身分人所共知的說法,指申請時未披露即有欺詐意圖;汪因轉帳時間接近而就東亞貸款一罪有責。
相關人物與機構
- 被告:陳凱港(前沙田警區助理指揮官、警司,人稱「海港Sir」);汪浩毅(前總督察/督察,商人)。
- 涉案關係人:陳凱俊(陳凱港胞弟,涉及其中一筆貸款申請)。
- 涉案機構:東亞銀行有限公司;華僑永亨信用財務有限公司;出眾資本有限公司(汪妻持有);新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主審法官/裁判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證瑜(原審);上訴庭法官彭偉昌、陳慶偉、楊家雄(上訴)。
- 控辯代表:控方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辯方資深大律師許紹鼎(陳凱港)等。
資料來源與免責聲明
本頁面內容由 hketime 綜合多家香港公開媒體報導二手整理而成,旨在提供客觀、連續之案件紀錄。
參考媒體包括:《香港01》、《法庭線 The Witness》、《明報》、《星島日報/頭條日報》、《東網 on.cc》、《信報》、《庭刊》、《香港經濟日報》等報導。
註:所有人未經法庭裁定有罪前,在法律上均假定無罪。 本頁僅作公開案件資料整合,不構成任何法律意見或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