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鵬非禮罪案件

彭鵬非禮罪案件|沙田裁判法院最新聆訊結果

發布時間:2026-08-24
最後更新:2026-08-24

彭鵬非禮罪案件

最新聆訊發展(2026-08-24 更新)

沙田裁判法院裁判官黃國輝今午裁定被告彭鵬2項非禮罪不成立。黃官指過馬路時的「虛攬」指控,因雙方身軀同時移動及事主報案初時未提及,控方未能證明被告蓄意非禮;至於酒家摸臀指控,則認為雙方此前電郵及微信交流顯示互有好感,不能排除被告有錯誤信念以為事主同意有關行為。辯方就首項控罪申請訟費獲批。

案件摘要

控方指,中文大學藝術系副教授彭鵬於2025年5月21日,與一名訪問女學者(女子X)相約於中大參觀藝術展覽後,前往馬鞍山用膳。事主指途中過馬路時,被告曾「虛攬」其腰臀;到達馬鞍山海港酒家後,被告再伸手撫摸事主臀部約10秒。事主其後與友人商量,獲告知被告已婚,膳後報警。被告否認2項非禮罪,指涉在沙田澤祥街的士站及馬鞍山海港酒家非禮女子X。案件經審訊後,於2026年8月24日裁定罪名不成立。

案件時間軸 (Timeline)

日期訴訟階段/庭訊類型發展重點
2026-08-24裁決裁判官黃國輝裁定2項非禮罪不成立;辯方就首項控罪申請訟費獲批
2026-07-14續審/結案陳詞表證成立;被告未有出庭作供;辯方資深大律師李頌然結案陳詞;押後至8月24日裁決
2025-05-21涉嫌案发日控方指被告與事主於中大參觀後赴馬鞍山用膳,期間兩度被指觸碰事主腰臀;事主膳後報警

詳細案情與涉案背景

案情顯示,被告與事主早於案發前約兩個月已透過電郵交流學術問題,得悉事主計劃來港並相約用膳。事主訪港後,雙方曾於中大校園閒逛聊天,談及家人背景;事主談及海南島時,被告提及自己在海南島擁有物業。事後事主發電郵形容該次為「難忘校園冒險之旅」,表示開心並期待再訪,祝願被告升職;被告回應指「中大風景確實很迷人,但最美的風景是有你在身邊談天說地,謝謝你的祝福,有你的支持,能讓我更珍惜這一切」,其後雙方交換微信聯絡。

案發前,事主曾發訊詢問被告「最近來學校嗎?」,被告追問下事主回覆「沒事,那見面說」,被告回應「那麼神秘」。案發當日,雙方先於中大參觀藝術展覽(或文物館),其後前往馬鞍山。事主指途中過馬路時被告曾「虛攬」其腰臀(至少觸及腰部一次),但因緊張未有聲張;到達海港酒家後,雙方觀賞魚缸時,被告再伸手撫摸事主臀部約10秒。事主其後與友人商量,得知被告已婚,膳後報警。閉路電視片段顯示事發後雙方仍用膳約2小時,期間談笑風生,事主曾為被告剝蟹及遞食物。

辯方指雙方關係已超越一般朋友,事主得悉被告已婚後才改稱不同意被觸摸;又指參觀期間雙方有手臂接觸、互相評論衣著及腳甲等,令被告產生誤會。

涉嫌違反的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22條非禮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監禁10年。

歷次聆訊重點紀錄

2026年8月24日(裁決) 主審:裁判官黃國輝 發展:黃官指過馬路時雙方身軀同時移動,事主報案初時未提及「虛攬」,控方未能證明被告蓄意非禮,裁定首項罪不成立;至於酒家摸臀,綜合雙方電郵、微信交流及當日行為,顯示互有好感,不能排除被告有錯誤信念以為事主同意,裁定次項罪亦不成立。辯方就首項控罪申請訟費獲批。

2026年7月14日(續審/結案) 主審:裁判官黃國輝 辯方代表:資深大律師李頌然 發展:表證成立;被告未有出庭作供。辯方結案指雙方電郵顯示關係超越一般朋友,事主得悉被告已婚後才改口;參觀文物館時雙方有接觸;事發後事主仍與被告談笑並剝蟹,用膳逾2小時;閉路電視顯示摸臀動作並無打圈或搓揉。事主早前在屏風後作供,指感到害怕及不開心,一度離席致電友人;辯方盤問下同意閉路電視拍到其笑,但解釋「笑着不代表開心」。押後至8月24日裁決。

相關人物與機構

  • 被告:彭鵬(38歲,中文大學藝術系副教授)
  • 事主:女子X(訪問女學者)
  • 主審裁判官:黃國輝
  • 辯方代表:資深大律師李頌然
  • 涉案地點:中文大學、沙田澤祥街的士站、馬鞍山海港酒家
  • 審理法院:沙田裁判法院
  • 案件編號:STCC4464/2025

資料來源與免責聲明

本頁面內容由 hketime 綜合多家香港公開媒體報導二手整理而成,旨在提供客觀、連續之案件紀錄。

註:所有人未經法庭裁定有罪前,在法律上均假定無罪。 本頁面僅作事實整合,不構成任何法律意見或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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