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卓賢猥褻侵犯案
- 案件編號:HCMA363/2023
- 暫委法官:李俊文
- 上訴大律師:關百安
- 被告:李卓賢
(香港,2025年6月16日)34歲前高級督察李卓賢因2021年在尖沙咀美麗華廣場猥褻侵犯一名懷孕女店員,並試圖以金錢換取對方不追究,較早前被裁定猥褻侵犯及妨礙司法公正兩罪成立,判囚6個月零2星期。李不服定罪,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惟暫委法官李俊文今(16日)頒下判詞,駁回上訴,李須即時服刑。
猥褻侵犯案案情回顧
據法庭文件,李卓賢被控於2021年11月23日在尖沙咀美麗華廣場一期2樓一店鋪內,強吻及非禮懷孕女店員X的胸部,並於同日向X及其丈夫Y提出支付一筆金錢,試圖換取X不追究事件。案件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審理,李被裁定兩罪成立。
上訴理據及法官回應
李卓賢上訴時由大律師代表,質疑原審裁判官未有充分考慮事主X證供的不可信之處,包括X與Y未有提及李身上有酒味、X在主問時未提及被李從後「攬」等。暫委法官李俊文在判詞中指出,部分批評已於原審由裁判官妥善考慮,並無不合理;餘下批評屬「旁枝末節」,不影響X證供的整體可信性。
李方另稱閉路電視片段中「消失的4秒」顯示Y曾叉頸襲擊李,但李官澄清該片段由另一鏡頭完整攝錄,顯示無任何襲擊行為,批評李的說法「誇張失實」及「穿鑿附會」,毫無說服力。
自辯證供不可信
李卓賢在原審自辯時稱,X為勒索金錢而誣告他強吻及非禮,並與Y合謀阻止他離開店鋪及報警施壓。李官反駁,若X與Y真有勒索意圖,當李提出「賠一球」「兩球」甚至「要幾多開個價」時,二人不會拒絕或討價還價,而是直接報警。李官進一步指出,李作為高級警務人員,若真被勒索,應無需在閉路電視片段中長達15分鐘道歉、求饒甚至下跪,更應由他主動報警,而非表現驚慌。
李官形容李卓賢的說法「不合情理甚至幾近荒謬」,顯示其「自欺欺人」,對原審裁判官的批評亦欠公允。綜合所有證據,李官認為足以毫無合理疑點證明兩項控罪,決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背景
李卓賢案發時為防止罪案科高級督察,事發後已被停職。原審裁判官指,事件對X及其丈夫Y造成「非常衝擊」,即使證供存小誤會,亦不影響其可信性。 李於上訴聆訊中由大律師關百安代表,曾提及其21歲任督察、25歲晉升高級督察,擁有50次嘉許紀錄,但未獲法庭採納為減刑理由。
高等法院最終駁回李卓賢的上訴,維持6個月零2星期的刑期,李須即時服刑。
李卓賢猥褻侵犯案重點
- 案情:34歲前高級督察李卓賢於2021年11月23日在尖沙咀美麗華廣場強吻及非禮懷孕女店員X,並提議支付百萬元換取不追究,被控猥褻侵犯及妨礙司法公正。
- 原審結果: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定兩罪成立,判囚6個月零2星期。
- 上訴爭議:
- 李方質疑X證供不可信(如未提酒味、從後「攬」),法官李俊文指批評屬「旁枝末節」,不影響證供可信性。
- 指閉路電視「消失4秒」顯示Y叉頸襲擊,法官澄清另一鏡頭完整攝錄,駁斥李方「誇張失實」。
- 李自辯稱X與Y勒索,法官反駁:若勒索,X與Y不會拒絕金錢提議;李作為警員不應道歉下跪15分鐘。
- 判決:2025年6月16日,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李即時服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