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駿興涉非法性交

區議員施駿興涉與女童非法性交

發布時間:2025-09-15
最後更新:2025-09-16
  • 案件編號:DCCC907/2024
  • 法院:區域法院
  • 被告:區議員施駿興

施駿興涉非法性交

2025年9月15日,元朗區議員施駿興(37歲)涉嫌於2008年非禮11歲女童X,並於2011年與13歲的X非法性交 (衰11),今日在區域法院開審。施否認一項非禮罪及一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控方指施利用話劇導師身份接近X,後發展情侶關係並發生性行為,案件於2024年由X報警揭發。

施駿興涉非法性交案情

控方開案陳詞指,事主X(1997年8月8日出生)於2008年11月,11歲時在土瓜灣高山道公園遭當時20歲的施駿興非禮。2010年,X觀看施參與的話劇《回憶⋯是美好的!?》後,二人成為情侶。2011年,施涉嫌在情人節送禮後要求X「回禮」,並於其天水圍住所與13歲的X非法性交。

控方律師:施駿興利用導師身份接近女童,後以情侶關係為由進行非法性行為。

施駿興涉非禮事件詳情

2008年11月,施駿興帶11歲的X到高山道公園聊天,要求X坐在其大腿上,並伸手入X的胸圍撫摸其胸部,同時親吻其頸部及耳朵。二人隨後拍照留念,X曾試圖避開施。

事主X:施叫我坐他大腿上,伸手摸我胸部,還吻我的頸和耳朵,我當時很害怕。

情侶關係與非法性交

2010年10月,X觀看施參與的話劇後,二人於後台交談,隨後保持聯繫並確立情侶關係。2011年2月14日情人節,施送禮物給X並要求其一個月後「回禮」並到其天水圍住所。2011年3月14日,X到訪施的住所,施在無使用安全套的情況下與X發生性行為。

控方律師:施多次明示或暗示想與X發生性行為,並在情人節後誘導其到住所進行非法性交。

關係破裂與報案

2012年2月,X發現施與另一女子的自拍照,質疑其態度改變。兩個月後,施提出分手,聲稱該女子為前度。2024年4月19日,X向警方報案,施被控非禮及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

事主X:我發現他與另一女子親密照片後質問他,他卻提出分手,我多年後決定報警。

施駿興涉非法性交

圖片:施駿興Facebook

施駿興涉非法性交控罪詳情

項目詳情
案發日期1. 2008年11月(非禮)
2. 2011年3月14日(非法性交)
被告施駿興,37歲,元朗區議員
事主X,案發時11歲(2008年)及13歲(2011年)
控罪1. 非禮罪
2. 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
案發地點1. 土瓜灣高山道公園
2. 天水圍某單位

施駿興涉非法性交案件重點

  • 濫用職權:施駿興利用話劇導師身份接近11歲女童,後發展不當關係。
  • 非法性行為:施在X13歲時於無安全措施下與其性交,違反香港法例。
  • 延遲報案:X於2024年報警,揭發長達16年的案件,顯示受害者心理影響深遠。
  • 社會關注:被告身為區議員,案件引發公眾對公職人員操守及未成年人保護的討論。

施駿興背景

  • 元朗區議員
  • 香港親中派人士
  • 舞台工作者同燈光設計師出身
  • 曾經係青年民建聯副主席
  • 施駿興Facebook:https://www.facebook.com/pc9558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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