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常偉潑精液非禮
- 案件編號:WKCC2559/2024
- 裁判官:李志豪
- 被告:來常偉
控方申請拘捕令被告來常偉缺席
城大博士生來常偉去年在校園內向一名女子潑灑混有精液的液體,被控猥褻侵犯罪名。該名博士生早前承認控罪,並被判罰款5,000元。然而,控方對判刑結果不滿,提出刑罰覆核。案件於周四(2025年3月27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但被告並未到庭應訊,最終裁判官下令申請拘捕令。
控方嘗試聯絡未果申請拘捕令
控方在庭上表示,曾多次嘗試聯絡被告,包括致電、以平郵寄出聆訊通知書以及寄掛號信。然而,掛號信因無人簽收而被退回,導致無法確定被告是否知悉聆訊安排。根據出入境紀錄,被告於今年1月離境後,未有再入境。
因無法聯絡被告,控方遂向裁判官申請發出拘捕令。裁判官李志豪考慮後表示,由於被告缺席,刑罰覆核今日無法處理,需待被告出席後再作安排。他同時下令在內庭處理拘捕令的相關事宜。
來常偉罰款5,000元引發社會爭議
被告來常偉(26歲)在香港城市大學被控於2024年6月6日猥褻侵犯女子X。2024年9月24日在法庭安排普通話傳譯下,讓被告告常偉能夠理解庭上陳詞。該案在上次提訊時,感化報告指出被告對犯案原因提出不同版本,法庭因此要求進一步的感化、社會服務令及心理報告。
辯方在2024年9月24日補充求情,表示最新報告顯示被告在會見感化官及臨床心理學家時,將事件「一五一十」地交代,並得到報告的接納,沒有對他有質疑。辯方進一步指出,報告認為被告的行為源於壓力及情緒管理問題,建議他接受心理輔導,但不需要接受治療,並強調被告並非精神病患者,也無性方面的扭曲傾向。
報告雖然接納被告接受感化或社會服務令,但由於學生簽證問題,法庭認為不宜判令。辯方強調,被告在第一時間認罪,並坦白交代犯案原因,顯示他的悔意。辯方指出,被告完全明白事件對受害者造成的羞辱,並在一時受到壓力影響下犯案,重犯機會不高。
裁判官李志豪在判刑時表示,被告認罪,且本身沒有案底,感化及社會服務令的報告評價正面。他認為,被告與事主並無直接身體接觸,案件的性質相對較輕,因此判處罰款5,000元即可結案。
然而,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的倡議主任葉卓怡對此判決表示不滿,認為僅處以罰款式刑罰,恐未能有效警嚇潛在的犯罪者。她質疑校園應屬安全場所,強調性暴力在任何空間都不能被容忍。葉卓怡呼籲律政司考慮提出刑罰上訴,以更嚴厲地打擊類似的性騷擾事件。
案件判刑概要
- 法律程序:
- 代表律師:當值律師
- 翻譯語言:普通話
- 上次提訊結果:感化報告指出被告不真誠
- 報告內容:
- 進一步報告:正面,顯示被告因壓力犯案
- 建議:接受心理輔導,但不需要治療
- 學生簽證問題影響:不宜判處感化或社會服務令
- 求情要點:
- 被告認罪:第一時間坦白交代
- 重犯機會:不高
- 背景評價:良好,無案底
- 判決結果:
- 判決:罰款5,000元
- 理由:無直接身體接觸,罰款足以解決事件
- 辯方觀點:
- 被告稱「我不小心犯案」
- 案發前10天承受沉重壓力
- 社會反應:
-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主任意見:刑罰不相稱,促政府考慮上訴
- 強調:性暴力在任何空間都不可容忍
來常偉潑精液非禮案情
2024年6月6日,被告在城市大學校園內尾隨一名女子搭乘電梯,隨後從後方將精液潑灑在女子身上,導致女子衣物濕損。警方調查後檢獲內含被告精液的試管,並在被告的辦公室和實驗室中發現相關證據。
辯方在庭上指出,被告沒有前科紀錄並曾獲全額獎學金。辯方強調案發當時被告因長時間在實驗室內熬夜而承受巨大壓力,導致不當行為。裁判官表示被告的行為對受害人造成極大侮辱,因此需要更多時間考量判刑。
案件概要
- 被告:城市大學男博士生來常偉,年齡為29歲,來自深圳市。
- 控罪:非禮罪及遊蕩罪。
- 案發日期:2024年6月6日。
- 案發地點:香港城市大學李達三葉耀珍學術樓由地下至一樓的2號電梯。
- 案發細節:被告於城大校園內尾隨一名女子搭電梯,從後潑精液至女子身上,女子報警求助。
庭審情況
- 裁判官:李志豪表示被告的行為對受害人造成極大侮辱。
- 法律代表:被告辯方提出案發前在實驗室內熬夜導致壓力的辯護。
- 裁決:裁判官決定延後判決,要求閱讀被告的精神科醫生報告以協助判刑。
- 保釋:裁決後被告被允許以2,000元保釋,案件押後至9月6日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