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馬洲毒狗事件

落馬洲毒狗事件19隻狗死亡或失蹤

發布時間:2026-02-23
最後更新:2026-02-23

落馬洲毒狗事件

落馬洲地區近期爆發大規模殺狗事件,兇徒連環作案,導致多隻狗隻慘死或失蹤。據動物保護機構「Sai Kung Stray Friends Foundation」統計,至今已至少19隻狗死亡或失蹤。機構負責人Narelle 對此深感心碎,尤其在2026年2月19日下午,義工團隊在一池塘發現狗女 Coffee(又名Mocca)的遺體,已報警跟進。義工向媒體表示,這些狗隻均有主人,主要用作魚塘看守,卻遭無情屠殺,盼警方盡快緝拿兇徒。

毒狗事件背景與義工角色

Sai Kung Stray Friends Foundation

落馬洲地區有多個私人魚塘,養有狗隻負責看守。Sai Kung Stray Friends Foundation 自5年前開始,為這些狗隻提供免費絕育、疫苗接種及醫療服務,包括:

  • 為生病或受傷狗隻提供治療,並帶回狗場休養。
  • 每週至少一次提供糧食,如煮雞肉餵食,並清潔水碗及提供潔淨水。
  • 承諾將休養或絕育後的狗隻歸還主人,以換取繼續照顧權利。
  • 部分狗隻獲救出並安排領養。

義工強調,機構與狗主建立互信關係,確保狗隻福祉。然而,事件源頭可能追溯至去年一宗糾紛:一名養羊人士指控兩隻狗咬死羊隻,其後兩隻狗被殺,未知是否相關。數月後,另一魚塘4隻狗失蹤,僅尋回一隻屍體,但狗主未報警。

落馬洲毒狗事件時間線

事件於今年2月急劇惡化,兇徒疑似使用毒物或其他手段連環殺害狗隻。以下為關鍵事件時間線:

日期事件描述
去年兩隻狗疑因咬羊事件被殺。
數月後另一魚塘4隻狗失蹤,僅尋回一隻屍體,未報警。
2月14日狗狗B仔和Felippe失蹤。
2月15日Brother、Mini和Glue失蹤。
2月16日狗主發現B仔屍首於池塘,旁有嘔吐物,疑中毒死亡;Narelle接走B女,B女突異常尖叫跑入沼澤死亡。
2月17日Felippe和Brother屍體於池塘發現;警方列作殘酷對待動物案。
2月19日義工發現白色粉末及可疑廚餘紙包;於池塘發現Coffee(Mocca)遺體,報警跟進。

Narelle 親眼目睹B女死亡一幕,形容狗隻「搖尾歡迎」後突然異常,極度傷心。義工指 Coffee 為溫馴乖巧狗隻,橫死令人痛心。

傷害動物乃極其兇殘可恥行為,違反《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一經定罪最高罰款20萬元及監禁3年。機構呼籲公眾提供線索,聯絡警方緝兇,為無辜狗隻討公道。Narelle 表示:「這些狗狗都有主人,卻遭連環殺害,我們盼兇徒繩之於法。」

資料來源:Sai Kung Stray Friends Foundation Facebook

香港媒體報導

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

條例概述

香港《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簡稱《條例》)是保障動物福利的主要法例,旨在禁止及懲罰殘酷對待動物的行為。該條例涵蓋伴侶動物、食用動物及實驗動物等多種範疇,強調防止動物遭受不必要的痛苦。條例定義「動物」廣泛,包括任何哺乳動物、雀鳥、爬蟲、兩棲動物、魚類或其他脊椎動物或無脊椎動物,不論野生或馴養。 該條例由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警方及動物保護組織如香港愛護動物協會(SPCA)負責執法。

歷史演變

該條例源於英國殖民時期,早於1935年11月29日頒布,最初名為《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1935年第44號)。其根源可追溯至1903年的《牛隻出口條例草案》,當時僅針對牛隻及牲畜虐待;1935年擴展至其他動物;1939年草案旨在規管寵物店。 條例於1950年、1979年及2006年多次修訂,其中2006年大幅提高罰則,從原來的最高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提升至20萬元及監禁3年,以加強阻嚇力。 2018年有最新修訂,政府於2019年建議進一步更新,包括提高罰則及加入可公訴罪行,但至2025年尚未提交立法會審議。 條例基於英國1911年《動物保護法》,但香港版本較為過時,落後於英國2006年《動物權益法》在定義殘酷行為及執法方面的改進。

主要禁止行為

根據條例第3條,殘酷對待動物包括多種形式,主要分為主動虐待、疏忽照顧及運送不當等。條例強調,擁有者如未採取合理措施保護動物,即視為准許殘酷行為,無需證明故意意圖。 以下為關鍵禁止行為的表格整理:

行為類型詳細描述相關條款(第3(1)條)
主動虐待殘酷地打、踢、惡待、過度策騎、過度驅趕、負荷過重、折磨、激怒或驚嚇動物,導致不必要痛苦;或作為擁有者准許此行為。(a)
疏忽照顧對被禁閉、關禁或運送中的動物,疏於提供充足食物及清水,導致不必要痛苦。(b)
運送不當以方式或容器(箱、籠)導致動物承受不必要痛楚,例如過度擠迫或長時間不活動。(c)
裝卸不當裝卸動物至船隻、火車或碼頭時,使用方式或器具導致不必要痛苦。(d)
動物打鬥促成、協助或經營動物打鬥或挑惹場所,或收取入場費;即使無痛苦亦違法。(e)
使用不適合動物在動物因疾病、衰弱、傷痛而不適合工作時,仍強迫使用。(f)
進口或畜養不當將動物帶入香港、驅趕、運載、移走或畜養時,導致不必要或可避免痛苦。(g)

條例不適用於正常宰殺或準備宰殺動物作人類食物,但若過程造成不必要痛苦則例外。

罰則及刑罰

一經定罪,最高罰款20萬元及監禁3年。 法庭可禁止被告在指定期間飼養動物。 檢控通常循簡易程序進行,控方需證明行為可能導致不必要痛苦,而非證明持續或嚴重後果。 政府正考慮進一步提高罰則,以反映罪行嚴重性,並參考海外經驗。

執法及舉報機制

漁護署、警方及SPCA負責調查及檢控。公眾如目睹虐待,可向以下渠道舉報:

  • 警方:999或就近警署。
  • SPCA:2711 1000。
  • 漁護署:1823。 舉報時應提供事件時間、地點、涉事者描述、動物狀況及證據(如照片)。 政府透過教育宣傳提升公眾意識,例如漁護署推廣善待動物及負責任飼養。

《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是香港動物福利的核心保障,但批評指其落後於國際標準,未能全面涵蓋現代動物權益。 政府承諾多管齊下,包括修訂條例、嚴厲執法及宣傳教育,以進一步保護動物。 作為寵物主人,須履行責任,提供充足食物、水、住所及醫療,否則可能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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