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漢斯涉非禮女學生
案件編號:DCCC889/2025
被告:男教師鄭漢斯
法院:荃灣裁判法院
荃灣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於6月12日繼續審理30歲男教師鄭漢斯被控9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一案。被告否認所有控罪。事主X供稱由中二起多次遭被告要求手淫及口交,首次發生時她僅14歲。庭上播放被告錄影會面記錄,被告承認多次性接觸,但強調每次均詢問事主意願,若不願意則自行解決。
控方指被告鄭漢斯案發時為事主X的中一、二班主任及升高中後的選修科老師,控罪橫跨2019年至2024年,事主由約中二至中六期間。被告否認全部9項控罪,周五進行第二日審訊。
事主供述多次性接觸過程
事主X就第六、七項控罪作供,指2023年8月暑假期間,被告邀請她到家中留宿。翌日早上,她起床到廁所梳洗時,被告走入廁所說:「阿妹,你好耐冇幫我用口喇」。
「X指當時腦袋空白一片,形容二人關係有『真實信任』,亦有『真實威脅』。X稱當時被告語氣並非命令式,而是『好似氹你』。最後二人達成協議,先進行口交,當被告射精時轉用手。」
X又提到2024年1月,在化學堂後被告要求她留下,為他手淫及口交。她表示「當時她相當不情願、表現『拖拖拉拉』,但又自覺沒有能力拒絕被告」。
針對2024年6月6日第九項控罪,X供稱被告約她到元朗用膳後,駕車帶她到偏僻地方要求手淫。
「X指當時比較『大情緒』、『發爛渣』,感到不耐煩及嫌棄,最後X鬆開手,由被告自瀆。」
X於2024年6至7月與當時男友拍拖後,告知男友相關經歷,男友建議她尋求機構協助,最終報警。
控方引述X與被告2024年7月的訊息,X表示:「我哋之間嘅界線我想講好耐,我有少少頂唔順」、「just 兄妹,好純粹,唔想再有 sex or over 身體接觸」。X解釋,覺得拒絕被告「太殘忍」,希望維持表面和平。
控方提問X由中二至2024年7月對被告的情感是否有矛盾,X指至今並無憎恨或想報復,但承認感到憤怒,「係佢破壞咗自己(事主的)青春期」。她強調與被告從未確認戀人關係。
辯方盤問重點
辯方盤問時,X形容因性接觸太頻繁而「日常化」,被告不再詢問意願。辯方引述對話紀錄,指X曾發送自製「I love you」表情貼圖,被告亦回應類似訊息。X確認曾主動要求被告擁抱。
X承認2023年認識時任男友後,與被告關係「跌至冰點」,當時交往是希望「搵個人隔絕同被告糾纏嘅關係」。
辯方詢問案發期間被告是否曾詢問意願,X指即使有詢問,她曾婉拒但最終仍發生性接觸,「與其話真心,佢只係口頭問」。X亦確認曾在2022年旅行及被告生日時送禮物。
被告錄影會面記錄
庭上播放被告與警員的錄影會面。被告稱2019年起與X發展成情侶關係,「大家覺得有 feel」,確認多次在學校及私家車要求手淫及口交。
「每次均會問及事主意願,若對方不願意,他則會自瀆解決。」
針對粉嶺中心商場停車場控罪,被告指因X與家人關係不佳,他有「特別感覺」,詢問後才擁抱親吻,並獲同意。
被告確認在音樂室儲物室及化學室多次發生手淫及口交,但強調每次詢問如「今日可唔可以幫我用口」,若拒絕則自瀆。在私家車情況亦類似。
針對手指插入指控,被告稱曾詢問,二人原本同意不發生插入式行為,但「嗰個慾望嚟咗,我問佢,佢話冇所謂」,X沒有推開且同時為他手淫。
被告提到2024年4月邀請X到家中,因X分手而自己仍喜歡她,事前提醒可能發生性行為。被告最後表示,懷疑X因他終止關係及Instagram指責而懷恨在心,提出指控時有所隱瞞。
「如果(我)存心同佢發生性行為,呢一刻已經做咗,呢件事從來冇發生過。」
案件時間線
| 日期 | 事件描述 |
|---|---|
| 2019年11月1日 | 首次非禮控罪,事主14歲 |
| 2020年5-6月及10月 | 多次非禮控罪,事主15歲 |
| 2022年6-8月 | 非禮控罪 |
| 2023年3月 | 非禮控罪 |
| 2023年8月(兩次) | 家中留宿相關口交等控罪 |
| 2024年1月23日 | 化學堂後手淫口交控罪 |
| 2024年6月6日 | 私家車手淫控罪 |
| 2024年6-7月 | 事主告知男友後報警 |
| 2025年 | 案件編號DCCC889/2025,審訊進行中 |
常見問題 FAQ
Q1: 被告被控多少項罪名?
A: 被告鄭漢斯被控9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時間由2019年至2024年。
Q2: 事主首次遭指控事件時的年齡?
A: 「首次犯案時事主僅14歲。」(庭上供述)
Q3: 被告在錄影會面如何描述與事主的關係?
A: 「自2019年與事主發展成情侶關係,『大家覺得有 feel』。」
Q4: 被告是否承認要求手淫及口交?
A: 被告確認多次發生,但強調「每次均會問及事主意願,若對方不願意,他則會自瀆解決」。
Q5: 事主如何形容拒絕被告的能力?
A: 「自覺無力拒絕被告」,即使「表現拖拖拉拉」或「婉拒」,最終仍發生性接觸。
Q6: 事主對被告是否有報復動機?
A: X指「至今並沒有憎恨被告,亦非想報復對方」,但承認感到憤怒,「係佢破壞咗自己(事主的)青春期」。
Q7: 辯方如何質疑事主證供?
A: 辯方指出X曾主動要求擁抱、送禮物及發「I love you」訊息,並指關係在X有新男友後「跌至冰點」,質疑動機。
Q8: 案件目前狀況?
A: 周五進行第二日審訊,辯方有特別事項爭議,將由警員作供,案件仍在進行中。
資料來源: 荃灣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DCCC889/2025庭審記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