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大副教授杜渡罪成

城大副教授杜渡罪成判囚4.5個月

發布時間:2026-03-25
最後更新:2026-03-25

城大副教授杜渡罪成

  • 案件編號:STCC3709/2025
  • 被告:城大副教授杜渡
  • 法院:沙田裁判法院
  • 裁判官:施祖堯
  • 辯方大律師:杜浩成

城大副教授杜渡罪成判囚4.5個月

城大副教授杜渡「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成判囚4.5個月 准2萬元保釋等候上訴

沙田裁判法院裁判官施祖堯於2026年3月25日裁定,香港城市大學經濟及金融學系副教授杜渡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罪成,判處入獄4.5個月。被告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准以2萬元現金擔保,期間須交出旅遊證件及每周到警署報到。

案件源於2022年11月6日,杜渡在美聯物業代理有限公司客戶總監鍾芳宙安排下,與黃姓業主簽訂大圍壹號雲頂峰單位臨時租賃協議,其後同日違約取消,圖以1,000元利益誘使鍾芳宙隱瞞事實,以免向美聯支付1.6萬元違約賠償。控罪指被告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鍾芳宙提供港幣1,000元款項,作為誘因或報酬,協助隱瞞該臨時租賃協議已簽訂並因違約取消之事實。

案件背景與控罪詳情

根據控罪,杜渡於2022年11月6日在香港,「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美聯物業代理有限公司客戶總監鍾芳宙提供利益,即提供形式為一筆港幣1,000元款項的餽贈、貸款、費用、報酬或佣金,作為該鍾芳宙作出或不作出,或曾經作出或不作出任何與其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有關的作為的誘因或報酬,即協助杜渡向該美聯物業代理有限公司隱瞞一份就一項物業訂立的物業臨時租賃協議已於2022年11月6日由該鍾芳宙促成、黃姓業主和杜渡作為租客簽訂,而該份已簽訂的協議於同日因杜渡違約而被取消的事實。」

事件經過

案情顯示,杜渡經鍾芳宙安排於當日上午參觀單位,與業主即場簽訂每月租金16,000元的臨時租賃合約。其後被告經其他渠道覓得同一屋苑另一單位,同日下午聯絡鍾芳宙表示欲取消已簽協議,並提出支付1,000元,要求對方「私了」及不向公司匯報。被告在訊息中提及「香港人特別規矩,這種事內地的話有交情,可以直接私了,不用公司知道」。

鍾芳宙拒絕並告知須向公司交代,被告其後於20分鐘內撤回建議。事件於2023年4月起由廉政公署調查。

裁判官判刑理由

杜渡為何判處即時監禁?

裁判官施祖堯指:「貪污屬嚴重罪行,即使是初犯者亦須判處即時監禁,背景良好不足以作為減刑的特殊因素。」即使涉案金額不大、被告在20分鐘內撤回,且本案發生至今數年,惟官認為被告非單純提出1,000元,而是「進一步花費唇舌說服對方接受,以免卻自己的法律及經濟後果,其違法行為會影響美聯追討佣金的權利,並非沒有經濟後果。」

官續指,被告撤回建議僅因代理告知不能「私了」,意識到無成功機會,而非主動悔悟。廉署調查亦未對被告造成額外心理壓力。

文化背景能否作為減刑因素?

裁判官明確指出:「被告求情稱因受內地文化影響犯案,但賄賂罪在港屬嚴重罪行,即使沒有法律背景亦會對此有一定認知,加上被告已來港定居多年,實在難以文化背景作為藉口。」

被告雖稱語言隔閡、社交圈窄、依賴內地經驗,惟官認為:「他在作出犯案行為時,必然意識到犯案會對其工作帶來風險。」

被告杜渡悔意如何評估?

官指:「辯方雖稱被告有真誠悔意,但他被定罪後,向感化官表示涉案賄款只是作為代理努力的『賠償』,並非賄款,等同維持他在審訊時的抗辯,看不到他有真誠悔意。」

被告杜渡背景與求情

被告杜渡現年48歲,北京大學畢業,美國芝加哥大學博士,自2007年起任大學副教授,月入14萬元。背景報告顯示,同事讚揚其責任感、勤奮及才能,學生高度評價。離婚後專注教學研究,社交疏離,需普通話傳譯協助。

辯方大律師杜浩成求情指,被告視教學為「人生目的及存在意義」,因文化背景及社交疏離一時過失犯案,已深切反省,重犯機會微,冀判緩刑以免影響授課。又指涉案金額小、20分鐘內撤回,事發至今心理壓力大。

案件時間線

日期事件
2022年11月6日上午簽訂臨時租賃協議;下午提出取消並建議支付1,000元「私了」;20分鐘後撤回建議
2023年4月起廉政公署開始調查
2025年12月案件開審
2026年3月10日沙田裁判法院裁定罪成,押後判刑並索取背景報告
2026年3月25日判處入獄4.5個月,准保釋等候上訴

(資料來源:沙田裁判法院庭審記錄及判刑理由)

常見問題 FAQ

Q1:杜渡被控什麼罪名? A: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控罪指其於2022年11月6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鍾芳宙提供1,000元利益,作為誘因協助隱瞞臨時租賃協議違約取消之事實。

Q2:判刑結果為何? A:裁判官施祖堯判處入獄4.5個月。被告獲准以2萬元現金保釋等候上訴,條件包括交出旅遊證件及每周報到。

Q3:文化背景能否減刑? A:裁判官指「即使沒有法律背景亦會對此有一定認知,加上被告已來港定居多年,實在難以文化背景作為藉口」。

Q4:被告是否顯示真誠悔意? A:官指「向感化官表示涉案賄款只是作為代理努力的『賠償』,並非賄款,等同維持他在審訊時的抗辯,看不到他有真誠悔意」。

Q5:涉案金額及撤回時間如何影響判刑? A:官認為雖然金額不大及20分鐘內撤回,但被告曾「花費唇舌說服對方接受」,且撤回僅因代理拒絕「私了」,故無特殊減刑因素。

Q6:被告背景對判刑有何影響? A:官引述背景報告指被告月入14萬元、獲同事及學生正面評價,但「背景良好不足以作為減刑的特殊因素」,貪污罪須即時監禁。

Q7:案件對美聯物業有何影響? A:官指被告行為「會影響美聯追討佣金的權利,並非沒有經濟後果」,若成功則剝奪公司追討1.6萬元違約賠償的權利。

Q8:保釋條件包括哪些? A:2萬元現金擔保、交出旅遊證件、不得離開香港及每周到警署報到。

資料來源:

  • 沙田裁判法院判刑理由,案件編號 STCC3709/2025
  • 廉政公署新聞公佈(2026年3月10日)
  • 香港高等法院 / 裁判法院庭審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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