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嘉欣涉盜竊獲准簽保守行為

中學助理副校長吳嘉欣涉盜竊獲准簽保守行為

發布時間:2026-03-23
最後更新:2026-03-23

吳嘉欣涉盜竊獲准簽保守行為

案件編號:ESCC 2996/2025
被告:吳嘉欣 (中學助理副校長)
法院:東區裁判法院
法官:張志偉

47歲中學助理副校長吳嘉欣涉於2025年10月11日在銅鑼灣崇光百貨超市盜竊總值3,561.4元食品及日用品,案件於2026年3月23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處理。被告同意案情後,控方撤回盜竊罪控罪,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批准被告以2,000元簽保守行為36個月,條件為不得干犯或企圖干犯任何與不誠實有關的刑事案件。裁判官指涉案金額頗大,故守行為期較長,並勸喻被告珍惜機會。

被告吳嘉欣(47歲,報稱聖保羅書院助理副校長)原被控一項盜竊罪,指她於2025年10月11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555號崇光百貨(銅鑼灣)地下二層「崇光超市」偷竊18包麵、4樽飲品、2盒米、3包零食、2樽保健品及10樽調味料,總值港幣3,561.4元,物品屬崇光(香港)百貨有限公司財產。

案發經過及被告供認

案情指,崇光百貨保安於案發日下午3時55分發現被告形跡可疑,從貨架拿取貨品放入購物袋,未付款即離開,其後被截停,涉案貨品被起回。

被告在警誡下供稱:

「我一時貪心,就偷嚟自己用嘅。」

被告同意案情,控方遂申請撤回控罪。

裁判官裁決及勸喻

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批准控方撤回控罪,並准被告簽保守行為。裁判官解釋守行為期為36個月,因涉案金額較大。

裁判官勸喻:

「被告人珍惜今次嘅機會⋯⋯金額都頗大。」

被告表示願意及同意案情。

延伸閱讀:自簽保守行為

案件時間線

日期事件描述
2025年10月11日被告涉嫌在銅鑼灣崇光超市盜竊貨品,被保安截停及報警。
2025年11月21日案件首次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裁判官屈麗雯押後至2026年1月6日再訊,被告准以5,000元保釋。
2026年1月6日案件再提堂,控辯商討處理方式(據報道)。
2026年3月23日被告同意案情,控方撤控,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批准簽保守行為36個月。

常見問題 FAQ

  1. 被告最終被定罪嗎?
    否。控方撤回盜竊罪控罪,被告獲准簽保守行為36個月,無刑事定罪紀錄。
  2. 何謂簽保守行為?
    被告同意案情後,法院准以一定金額及期間守行為,條件為不得再犯相關罪行,成功守行為期滿即無罪。
  3. 守行為期為何設為36個月?
    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指:「本案簽保守行為的時間較長,因牽涉金額較大。」涉案總值3,561.4元。
  4. 被告在警誡下說了什麼?
    被告稱:「我一時貪心,就偷嚟自己用嘅。」(來源:警誡供詞及案情)。
  5. 裁判官對被告有何勸喻?
    張志偉裁判官勸喻:「被告人珍惜今次嘅機會⋯⋯金額都頗大。」(來源:庭審記錄)。
  6. 涉案物品包括什麼?
    18包麵、4樽飲品、2盒米、3包零食、2樽保健品及10樽調味料,總值港幣3,561.4元。
  7. 被告職業為何?
    報稱中學助理副校長,47歲。
  8. 案件在哪一法院處理?
    東區裁判法院,案件編號ESCC 2996/2025。

資料來源:

  • 東區裁判法院庭審記錄(2026年3月23日,主任裁判官張志偉)
  • 東區裁判法院案情陳述及警誡供詞(案件編號:ESCC 2996/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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