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百鳴內幕交易罪成
- 案件編號:ESS 1735/2025
- 被告:黃百鳴
- 裁判官:高偉雄
- 法院:東區裁判法院
東區裁判法院今日(2026年5月22日)裁定,電影公司主席兼藝人黃百鳴(原名黃栢鳴)一項內幕交易罪罪成。裁判官高偉雄指,黃作為多間上市公司的主席,理應謹慎處理有關事宜,拒絕接納其證供,形容其解釋「既荒謬,又牽強」。
案件涉及黃百鳴在2017年「天馬影視文化控股有限公司」(前稱天馬影視)公布賣盤前,慫使胞妹黃潔珍購入股份。控方由外聘資深大律師陳政龍代表,黃百鳴由資深大律師謝華淵代表。
案件背景:黃百鳴與天馬影視的關連
黃百鳴與子女透過Honor Grace Limited持有天馬股份,並擔任該上市公司董事局主席。控方案情顯示,2017年8月18日,Nice Rich Group Limited與Honor Grace Limited簽訂備忘錄,同意以每股0.319元價格購入若干股天馬股份。
黃百鳴於同月25日收到1000萬元誠意金。控方指,他隨即展開行動,向胞妹提供資金並作出指示。
「明天低過 0.2,盡買」 ——裁判官引述黃百鳴WhatsApp訊息(東區裁判法院庭審記錄,ESS 1735/2025)
黃百鳴如何指示胞妹掃貨?
控方指出,黃百鳴在9月25日向胞妹開出50萬元支票,其後於9月27日、10月4日及10日各開出50萬元支票。期間他透過WhatsApp指示胞妹在股價低於0.2元時盡量購入,最終胞妹買入總值約160萬元的「天馬」股份。
9月17日,天馬短暫停牌,黃百鳴確認有獨立第三方有意購入股份。10月,天馬正式公布股份買賣協議,Nice Rich Group Limited將購入58.71%已發行股本,並對餘下股份作出強制性無條件現金要約,每股價格同樣為0.319元。
裁判官如何評價黃百鳴證供?
裁判官高偉雄在判決中明確指出,作為上市公司主席,黃百鳴必定會謹慎處理相關事宜,理應不會在通訊中向他人表示可在某價位購入公司股票。
「既荒謬,又牽強,完全不能令人信服」 ——裁判官高偉雄就黃百鳴解釋的評價(東區裁判法院判決,ESS 1735/2025)
法庭拒絕接納黃百鳴的證供,最終裁定他就指使或促使他人作內幕交易罪罪成。
辯方曾就證據提出多項爭議
辯方曾反對WhatsApp訊息呈堂。法庭展開案中案後裁定,證監人員取證過程雖侵犯黃潔珍憲法權利,但純屬誤解法例,沒有惡意,因此批准呈堂。辯方一度申請「禁言令」禁止傳媒報道相關訊息,其後撤銷申請。
另外,控方證人、天馬財務總監陳志明供稱,簽訂備忘錄時並無討論買賣股數,簽訂買賣協議前仍有機會告吹,但情況不常見。
「在『天馬』發公告披露黃百鳴正與獨立第三方磋商有關可能出售其股權的事宜當日,港交所曾致電詢問股價變動情況。」 ——天馬財務總監陳志明證供(東區裁判法院庭審記錄)
案件核心爭議:一般合理投資者反應
本案其中一項重要爭議在於「一般合理投資者」在獲悉相關消息時會有何合理反應。控方引述專家證人證供指出,若黃百鳴出售股權的消息流出市場,天馬影視股價預計會有25%至45%的升幅。辯方則批評控方未有釐清「一般合理投資者」的定義。
案件時間線
| 日期 | 事件內容 |
|---|---|
| 2017年8月18日 | Nice Rich Group Limited與Honor Grace Limited簽訂備忘錄,每股0.319元 |
| 2017年8月25日 | 黃百鳴收到1000萬元誠意金,同日向胞妹開出50萬元支票 |
| 2017年9月17日 | 天馬短暫停牌,確認第三方有意購入股份 |
| 2017年9月25-10月10日 | 黃百鳴多次向胞妹開出支票並發出WhatsApp指示「低過0.2,盡買」 |
| 2017年10月 | 天馬公布股份買賣協議,Nice Rich將購入58.71%股權並作出強制要約 |
| 2026年5月22日 | 東區裁判法院裁定黃百鳴內幕交易罪罪成 |
常見問題 FAQ
Q1:黃百鳴被裁定哪一項罪名成立? A:裁判官裁定黃百鳴就指使或促使他人作內幕交易罪罪成,涉及2017年8月25日至10月17日期間的行為。
Q2:裁判官為何拒絕接納黃百鳴的證供? A:裁判官指「既荒謬,又牽強,完全不能令人信服」,認為作為上市公司主席,理應不會在通訊中向人表示可在某價位購入公司股票。
Q3:黃百鳴透過何種方式指示胞妹買股? A:黃百鳴多次開出支票並在WhatsApp發出指示,包括「明天低過 0.2,盡買」。
Q4:天馬影視最終的賣盤價格是多少? A:Nice Rich Group Limited以每股0.319元購入58.71%已發行股本,並對餘下股份作出強制性無條件現金要約。
Q5:辯方曾就哪些證據提出反對? A:辯方曾反對WhatsApp訊息呈堂,法庭經案中案審理後批准呈堂。
Q6:專家證人對股價影響的估計為何? A:若消息流出市場,股價預計會有25-45%升幅(控方專家證人證供)。
Q7:案件最終編號是什麼? A:案件編號為ESS 1735/2025,由東區裁判法院審理。
Q8:控辯雙方分別由哪位大律師代表? A:控方由外聘資深大律師陳政龍代表,黃百鳴由資深大律師謝華淵代表。
資料來源:
- 東區裁判法院判決及庭審記錄,案件編號 ESS 1735/2025
- 裁判官高偉雄口頭判詞
- 天馬影視文化控股有限公司公告(2017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