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秋嘉儀司法覆核被拒
- 案件編號:HCAL 795/2026
- 原告:朱秋嘉儀(香港大學工程學院本科生)
- 法院:高等法院
- 法官:高浩文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高浩文於5月15日頒下書面判詞,拒絕香港大學工程學院本科生朱秋嘉儀就期末考試成績申請後期退修或補考的司法覆核許可。法官直指該申請完全沒有可合理辯解的法律依據,並下令雙方各自承擔訴訟費用。
這是原告人在短時間內就同一事件第二次提出司法覆核申請。首次申請(HCAL 674/2026)已於上月14日被駁回。
案件背景:考後不滿成績 事後申請後期退修
原告人朱秋嘉儀為香港大學工程學院本科生,修讀MATH2101課程並參加期末考試。判詞指出,她在考試期間無法集中,成績公布後發現與平時表現落差極大,於考試約一個月後求醫確診抑鬱症,隨即向學院申請後期退修該課程或安排補考,遭校方拒絕。
港大工程學院解釋退修及補考規定 根據校方規定,若健康狀況影響學業,後期退修申請必須在考試期開始前提出;若因病要求補考或退修,則必須在考試後7個曆日之內提交醫生證明及相關申請表,逾期不予受理。原告人未能遵守相關規定。
「根據校方規定,若健康狀況影響學業,後期退修申請必須在考試期開始前提出;若因病要求補考或退修,則必須在考試後 7 個曆日之內提交醫生證明及相關申請表,逾期不予受理。」——港大工程學院向原告人的解釋(判詞引述)
原告人第二次興訟 指控校方歧視
原告人在訴狀中指控校方「歧視及不尊重抑鬱症患者」,並稱校方未顧及地域學習文化差異,對內地本科生未盡應有義務,又批評港大沒有補考機制「極不合理」。
法官在判詞中明確指出,學生因不滿考試成績而試圖事後撤回課程,並非司法覆核的合適理據。
「學生因不滿考試成績而試圖在事後撤回課程,這絕非司法覆核的合適理據。」——法官高浩文判詞
法官裁決:大學內部政策不屬司法覆核範疇
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強調,大學處理學生健康與考試表現的內部政策,純屬校政管理,缺乏足夠的「公法元素」,因此不屬於司法覆核的管轄範疇。
法官批評,原告人自己在得知成績不理想後才尋求醫療諮詢,其指控校方歧視或制度不公,流於主觀宣稱,毫無實質證據支持。法官認為港大採取的醫療與考試政策顯然適當,原告人不能將自己不知道規則的責任歸咎於校方。
「大學處理學生健康與考試表現的內部政策,純屬校政管理,缺乏足夠的『公法元素』,因此根本不屬於司法覆核的管轄範疇。」——法官高浩文判詞
案件結果:法官依法拒絕批出司法覆核許可(案件編號:HCAL 795/2026)。
案件時間線
| 日期 | 事件 |
|---|---|
| 期末考試期間 | 原告人參加MATH2101課程期末考試,期間無法集中 |
| 成績公布後 | 原告人發現成績與平時表現落差極大 |
| 考試約一個月後 | 原告人求醫確診抑鬱症,並向學院申請後期退修或補考 |
| 校方拒絕申請 | 指原告人未遵守考試後7個曆日內提交證明規定 |
| 上月14日 | 首次司法覆核申請(HCAL 674/2026)被駁回 |
| 5月15日 | 法官高浩文就第二次申請(HCAL 795/2026)頒下判詞,拒絕批出許可 |
常見問題 FAQ
Q1:高等法院最終如何裁決朱秋嘉儀的司法覆核申請? A:法官高浩文拒絕批出司法覆核許可,直指申請「完全沒有可合理辯解的法律依據」。
Q2:港大對後期退修或補考的時間限制是什麼? A:後期退修必須在考試期開始前提出;因病補考或退修須在考試後7個曆日內提交醫生證明,逾期不予受理。
Q3:原告人為何在考試後才確診抑鬱症? A:判詞指出,原告人「考前並不知道自己患有抑鬱症」,在考試約一個月後才前往求醫。
Q4:法官是否認同大學內部學務政策屬司法覆核範疇? A:否。法官明確表示「內部政策純屬校政管理,缺乏足夠的公法元素」,不屬法院管轄。
Q5:原告人指控校方歧視抑鬱症患者及內地生,法官如何回應? A:法官認為這些指控「完全流於主觀宣稱,毫無實質證據支持」。
Q6:這是原告人第幾次就同一事件提出司法覆核? A:第二次。首次申請(HCAL 674/2026)已於上月14日因程序問題被駁回。
Q7:案件的訴訟費用如何分擔? A:法官下令「雙方各自承擔訴訟費用」。
Q8:法官對原告人不滿成績而事後申請的看法是什麼? A:法官指「這絕非司法覆核的合適理據」。
資料來源: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判詞,案件編號 HCAL 795/2026
- 相關首次申請判詞 HCAL 674/2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