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底罪
起底是什麼?
「起底」(doxxing)一般是指透過網上搜尋器、社交平台、討論區、公共登記冊或匿名報料等方式,搜集目標人士及其相關人士(如家人、親友)的個人資料,並在互聯網、社交媒體或其他公開平台(如公眾地方)發布。這種行為可能導致受害人遭受滋擾、威脅或更嚴重的傷害。近年來,「起底」行為在香港日益猖獗,尤其在社會事件中頻發,嚴重侵犯個人資料私隱。為應對此問題,香港政府於2021年修訂《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以下簡稱《私隱條例》),將「起底」行為刑事化,並於2021年10月8日正式生效。這項修訂旨在保護市民的個人資料私隱,加強執法力度。

起底罪修訂草案
《私隱條例》原本已規管個人資料的收集、使用和披露,但針對「起底」的專門條文較為欠缺。2021年7月,政府向立法會提交《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草案》,旨在打擊惡意「起底」行為。草案於2021年9月29日通過,並於10月8日生效。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
- 刑事化「起底」行為:引入兩級制罪行,涵蓋披露個人資料的意圖及後果。
- 擴大保護範圍:不僅保護資料當事人,還包括其家人。
- 域外管轄權:即使披露行為在香港境外發生,只要涉及香港居民或身處香港的當事人,條例仍適用。
- 賦予私隱專員權力:個人資料私隱專員(以下簡稱私隱專員)可進行刑事調查、檢控,並發出停止披露通知。
修訂前,「起底」可能僅觸及《私隱條例》第64(1)條(如意圖獲取財產得益),但修訂後新增第64(3A)及64(3C)條,專門針對惡意披露。
起底罪是什麼?
根據修訂條例,「起底」罪行分為兩級,均涉及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包括姓名、地址、電話、身份證號碼、照片等)。罪行元素包括:
- 披露行為:在網上或公開平台發布個人資料。
- 意圖或罔顧:披露者意圖導致,或罔顧可能導致資料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 指明傷害:定義為四類,包括(1)滋擾、騷擾、威脅或恐嚇;(2)身體或心理傷害;(3)導致合理擔心安全或福祉的傷害;(4)財產損失。
兩級罪行細分:
- 第一級罪行(第64(3A)條):未獲同意披露個人資料,意圖或罔顧導致指明傷害。屬簡易程序審訊,最高罰款10萬港元及監禁2年。
- 第二級罪行(第64(3C)條):在第一級元素基礎上,披露實際導致指明傷害。屬公訴程序審訊,最高罰款100萬港元及監禁5年。

此外,條例還規管不遵從停止披露通知的行為(第66O(1)條),首次定罪最高罰款5萬港元及監禁2年,持續違反每日加罰1,000港元。
起底罪罰則
| 條文 | 罪行描述 | 審訊程序 | 最高罰款 | 最高監禁 |
|---|---|---|---|---|
| 第64(3A)條 | 未獲同意披露,意圖或罔顧導致指明傷害 | 簡易程序 | 10萬港元 | 2年 |
| 第64(3C)條 | 未獲同意披露,意圖或罔顧導致指明傷害,且實際造成傷害 | 公訴程序 | 100萬港元 | 5年 |
| 第66O(1)條 | 違反停止披露通知 | 簡易/公訴 | 5萬港元(首次)/10萬港元(其後) | 2年 |

起底罪的指明傷害是什麼?
香港起底罪中的「指明傷害」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第64(6)條所定義的關鍵概念,用來判斷披露個人資料是否構成犯罪意圖或實際後果。它是兩級制起底罪行的核心元素:第一級罪行(第64(3A)條)只需「意圖或罔顧」可能導致指明傷害;第二級罪行(第64(3C)條)則需實際「導致」指明傷害發生。

「指明傷害」共分為四個類別,涵蓋廣泛的負面影響,適用於資料當事人或其家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以下是官方定義及常見例子(來自私隱專員公署、社區法律資訊中心及相關判例):
- 對該人的滋擾、騷擾、纏擾、威脅或恐嚇
- 最常見類型,門檻較低。
- 例子:披露個人資料後,受害人收到大量滋擾電話、短訊、沉默來電,或被網民持續追債/辱罵,造成日常生活極大困擾及心理壓力。
- 對該人的身體傷害或心理傷害
- 身體傷害:實際肢體受損(較少見於起底)。
- 心理傷害:需較高舉證,通常依賴醫生或精神科報告證明造成精神創傷、焦慮、抑鬱等。
- 例子:起底子女資料並建議欺凌方式(如「用麻包袋接放學」),令家長產生嚴重恐懼或精神壓力。
- 導致該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
- 無需實際傷害,只需「合理擔心」即可(法院會考慮一般人立場)。
- 例子:公開婚宴日期及地點並呼籲網民「前往祝賀」,令當事人擔心現場被搗亂;或披露住址後收到威脅,當事人需加強保安、更換門鎖。
- 該人的財產受損
- 直接經濟損失。
- 例子:公開車牌及登記資料,導致車輛被惡意毀壞,受害人需支付維修費。
| 類別 | 描述 | 舉例 | 舉證難度 |
|---|---|---|---|
| 1. 滋擾/威脅/恐嚇 | 日常生活被干擾或恐嚇 | 大量騷擾電話、短訊 | 較低(受害人陳述+證據) |
| 2. 身體/心理傷害 | 實質身心損害 | 精神創傷需醫療報告 | 較高(需專家證據) |
| 3. 合理擔心安全/福祉 | 產生合理恐懼 | 擔心被跟蹤或襲擊 | 中等(情境合理性) |
| 4. 財產損失 | 經濟損失 | 車輛/財物被毀壞 | 中等(證明因果) |
起底罪的指明傷害重點:
- 即使未造成實際嚴重後果,只要披露時「罔顧」可能導致以上任何一類傷害,即可能構成第一級罪行(最高罰款10萬 + 監禁2年)。
- 若證實實際造成傷害,升級為第二級(最高罰款100萬 + 監禁5年)。
- 私隱專員公署及警方在處理起底案件時,會以此四類評估嚴重性,並可發出停止披露通知移除內容。
私隱專員的角色與執法權力
私隱專員公署(PCPD)負責調查及執法。修訂賦予其以下權力:
- 刑事調查:要求提供文件、進入處所搜查、查閱電子器材、拘捕嫌疑人。
- 檢控:對簡易程序罪行直接檢控,嚴重案件轉介警方或律政司。
- 停止披露通知:向平台營運商(包括海外)發出通知,要求移除「起底」內容。通知具法律效力,不遵從即犯罪。
- 統計數據:截至2025年6月底,公署處理9,558宗「起底」個案,其中3,471宗在修訂生效後。發出2,091份通知,移除33,720條訊息。拘捕73人,轉介122宗予警方。

公署還設立熱線(3423 6666)處理投訴,並開展宣傳教育,如講座、短片等,提高公眾意識。
起底罪案例
起底罪自修訂生效以來,已有多宗判決,展示條例的應用,以下是起底罪典型案例:
- 首宗刑事化案件(2021年):一名31歲裝修公司董事因金錢糾紛,在社交平台披露兩名事主(一對男女)的姓名、地址、電話等。原控第二級罪,但裁判官改判第一級罪成,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上訴得直,高院指「合理擔心安全」已足夠證明傷害,案件發還原審,改判罰款1,000港元。這是首宗動用新法例的案件。
- 感情糾紛案例(2022年):一名男子與前女友分手後,在社交平台披露其姓名、地址、電話等,判處監禁8個月。這是首宗判監的「起底」案。
- 金錢糾紛案例(2023年):42歲男子因債務,在平台發布事主電話、照片、身份證副本,兩項罪成,判監2個月(緩刑2年)。
- 其他案例:包括護士起底警員(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31歲男子因工作糾紛起底前同事(被捕調查中)。這些案例多因個人糾紛引發,強調條例不限政治事件。

截至2025年,公署調查91宗案件,拘捕行動7宗,起訴2人。政治相關「起底」較難追蹤,因嫌疑人常匿藏境外。
如何避免觸犯起底罪?
要避免觸犯香港的起底罪(《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條相關修訂),最重要原則是:未經資料當事人明確同意,絕對不要在網上或公開場合披露任何可識別他人的個人資料,尤其當你情緒激動、爭執或想「報復」時,更要三思而後行。起底罪不限於惡意攻擊,即使是「隨手一貼」或「轉發」,只要符合罪行元素(未經同意 + 意圖/罔顧導致指明傷害),都可能構成第一級罪行(最高罰款10萬 + 監禁2年),若實際造成傷害更升級第二級(最高罰款100萬 + 監禁5年)。
以下是來自私隱專員公署(PCPD)、警方及相關宣傳指引的實用避免方法,分為日常習慣、發帖前檢查及常見陷阱:
1. 日常上網及生活習慣(預防自己被起底,也避免自己起底)
- 不要隨意公開或分享他人敏感資料:包括姓名、電話、地址、身份證號碼、車牌、相片(特別是可見面容或地點)、工作單位、學校、家人資料等。即使是「大家都知道」,也算披露。
- 設定社交帳戶為私人模式:Facebook、Instagram、Threads 等平台,限制陌生人查看你的帖文、朋友圈或相簿,避免無意中洩露他人資料。
- 避免在公開討論區或群組透露他人資料:如連登、高登、Telegram 群、WhatsApp 群,即使是「匿名」或「開玩笑」,也可能被截圖傳播。
- 教育家人及子女:提醒親友不要在網上分享他人資料,特別是涉及爭執時(如感情、金錢、職場糾紛)。
- 不要參與或轉發可疑「起底」內容:轉發、Like、留言支持,都可能被視為協助披露,觸犯相關罪行。
2. 發帖或分享前必做「三思檢查」
在情緒高漲想發文前,問自己這三個問題:
- 這資料是否屬於他人,且未經他同意? → 如果是,就停手。即使你覺得「他公開過」,但未明確同意你披露,仍有風險。
- 披露後會否令他或家人感到滋擾、恐嚇、擔心安全,或造成心理/財產損失? → 只要你「罔顧」(即不在乎)可能導致以上任何一種「指明傷害」,就已達第一級罪行門檻。常見例子:公開電話後收到大量滋擾電話、公開地址後對方擔心被跟蹤。
- 這是否出於私人恩怨、金錢/感情糾紛? → 2025年數據顯示,起底個案45%因金錢糾紛、24%因家人/感情糾紛,多數源自私人衝突而非公眾利益。
如果任何一項答案是「是」,立即刪除草稿,不要發出。
3. 常見高危行為及避免方式(一覽表)
| 高危行為 | 為何易觸法 | 如何避免觸犯 |
|---|---|---|
| 在社交平台公開前同事/前度電話/地址 | 易導致滋擾或恐嚇 | 直接私訊或報警處理糾紛,絕不公開資料 |
| 轉發他人已起底的帖文/截圖 | 構成「披露」或協助披露 | 舉報給平台或私隱公署,不要轉發/留言 |
| 拍攝並上載他人車牌 + 呼籲「教訓」 | 可能導致財產損失或合理恐懼 | 報警或投訴相關部門,勿自行「起底」 |
| 公開子女/家人資料報復對方 | 保護範圍擴大至家人 | 完全避免涉及無辜家人 |
| 在討論區匿名起底公眾人物 | 即使是公眾人物,仍需證明公眾利益 | 除非有合法新聞/公眾利益理由,否則勿披露 |
避免觸犯起底罪的重點:
- 即使沒有實際傷害,只要你「意圖或罔顧」可能導致傷害,已構成第一級罪行。法庭會以「合理人」標準判斷。
- 平台不刪除不等於合法:即使Facebook/Telegram沒刪你的帖,你仍可能被私隱公署或警方調查。
- 如已誤發:立即刪除、向平台舉報、保留證據,並主動向私隱公署(熱線3423 6666)或警方求助,顯示悔意可減輕責任。
- 公眾利益例外:如涉及新聞報道、防止罪行或法庭命令,可有免責辯護,但一般私人恩怨不適用。
起底罪的常見問題
香港起底罪(《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條相關修訂)自2021年10月8日生效以來,已處理超過9,500宗個案(截至2025年6月底數據),2025年更創下新低308宗,顯示執法及宣傳成效顯著。以下彙整最常見的問題與解答(FAQ),基於私隱專員公署(PCPD)、警方及相關官方指引整理,涵蓋定義、罪行、罰則、避免方法、處理方式等。
1. 什麼是「起底」?
起底(doxxing)是指未經資料當事人同意,透過網上搜尋、社交平台、討論區、公共登記冊或匿名報料等方式,搜集並公開目標人士或其家人/親友的個人資料(如姓名、電話、地址、身份證號碼、照片、車牌等),通常伴隨負面評論、威脅或呼籲滋擾。刑事起底需涉及「意圖或罔顧」導致「指明傷害」。
2. 起底罪分幾級?罰則是什麼?
兩級制(2021年修訂):
- 第一級罪行(第64(3A)條):未經同意披露個人資料,意圖或罔顧導致指明傷害。 → 簡易程序審訊,最高罰款10萬港元 + 監禁2年。
- 第二級罪行(第64(3C)條):以上元素 + 實際導致指明傷害。 → 公訴程序審訊,最高罰款100萬港元 + 監禁5年。
- 其他相關罪行:違反停止披露通知(第66O條),首次最高罰款5萬 + 監禁2年;持續違反每日加罰1,000元。
3. 什麼是「指明傷害」?有哪些類型?
第64(6)條定義四類(適用於當事人或其家人):
- 滋擾、騷擾、纏擾、威脅或恐嚇(最常見,如大量騷擾電話)。
- 身體傷害或心理傷害(需醫療證明,如焦慮、抑鬱)。
- 導致合理擔心安全或福祉(無需實際傷害,只需合理恐懼,如公開地址後擔心被跟蹤)。
- 財產受損(經濟損失,如車輛被毀壞)。
第一級只需「罔顧」可能導致;第二級需實際造成。
4. 轉發或轉載他人起底內容算不算犯法?
算!轉發、Like、留言支持或截圖分享,都可能構成「披露」或協助披露,觸犯起底罪。即使原帖已存在,轉發仍屬新披露行為。私隱公署強調:轉載起底訊息同樣違法。
5. 公開從公共來源(如公開登記冊)取得的資料,會否犯法?
會!即使資料來自公共領域(如土地登記冊),若未經同意披露並意圖/罔顧導致指明傷害,仍構成起底罪。保障資料第3原則限制重新使用公共資料作非原意目的。
6. 涉及公眾人物或「公眾利益」可否免責?
不一定。條例有豁免(如防止罪行、合法新聞報道、法庭命令),但需證明「公眾利益」且無意圖造成傷害。一般私人恩怨、金錢/感情糾紛不適用。法庭會視個案情境判斷。
7. 遇到起底該怎麼辦?
- 立即截圖/保留證據(包括時間、連結、內容)。
- 向平台舉報要求移除。
- 投訴私隱公署:熱線 3423 6666、電郵 [email protected],或網上表格。
- 如涉及威脅/恐嚇,報警999。
- 嚴重可循民事索償,或申請法庭禁制令。
- 公署可發停止披露通知,要求平台移除(已移除超過33,000條訊息)。
8. 如何避免誤觸起底罪?
- 未經明確同意,絕不公開他人個人資料。
- 發帖前問自己:這會否導致滋擾/恐懼/損失?若有疑慮,立即刪除。
- 私人糾紛用合法途徑(報警、私隱公署投訴),勿網上發洩。
- 設定社交帳戶私人,避免無意洩露他人資料。
- 教育家人/子女勿參與或轉發。
9. 起底個案常見原因?政治相關多嗎?
2025年數據顯示,主要因金錢糾紛(最多)、家庭/感情糾紛。政治相關起底已大幅減少(主動巡查發現個案由2022年1,134宗跌至2025年9宗,跌99%)。多數案件源自私人衝突。
10. 公署執法成效如何?
截至2025年6月,處理9,558宗起底個案,刑事調查438宗,拘捕73人,發出2,091份停止披露通知。2025年個案新低,證明法例有效阻嚇。
起底害人害己,衝動前三思:最高5年監禁不值得。如有個案疑慮,立即致電私隱公署熱線3423 6666查詢,或尋求法律意見。保持理性,用合法途徑解決問題,才是真正保護自己。
市民應避免在網上發布或轉載他人個人資料,即使是出於情緒或糾紛。轉載「起底」訊息亦可能觸法。 如遇「起底」,可聯絡私隱公署投訴,或循民事途徑追討賠償。企業及平台應配合移除要求,避免違法。
這項法例雖有效打擊「起底」,但也引發資訊自由討論,如查冊限制影響新聞報道。 總體而言,它強化了私隱保護,但需平衡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