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漢斯涉非禮女學生

鄭漢斯前男教師涉非禮女學生案(2026年8月最新更新)|監禁18個月

發布時間:2026-07-29
最後更新:2026-08-24

鄭漢斯前男教師涉非禮女學生案

最新聆訊發展(2026-08-24 更新)

法官林嘉欣於荃灣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就本案作出判刑。被告鄭漢斯早前被裁定2項非禮罪成、7項罪脫,今日被判處監禁18個月。林官指被告與事主年齡差距11年、雙方屬師生關係,案情嚴重並為事主帶來創傷,建議懲教署按心理專家建議為被告安排適當專業輔導。

  • 保釋/還押狀態:已判刑,須即時服刑。
  • 下次開庭:本案已完結,無下次聆訊。

最新聆訊發展(2026-07-29 更新)

法官林嘉欣於荃灣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就本案作出裁決。被告鄭漢斯面對的 9 項猥褻侵犯罪中,被裁定其中 2 項非禮罪名成立,其餘 7 項罪名不成立。

被告現時取消保釋,須還押候懲。法庭將案件押後至 8 月 24 日宣判,期間將為被告索取心理報告,並為受害女學生 X 索取創傷報告。

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 32 歲時任男教師鄭漢斯,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至 2024 年 9 月期間,在粉嶺中心停車場、涉案學校、元朗某地方及元朗某住宅單位等地點,先後 9 度猥褻侵犯當時年僅 14 至 19 歲(就讀中二至中六)的女學生 X。控方指稱被告期間與事主親吻、擁抱、摸胸及下體,並多次操控女方的手為自己手淫及著女方口交。被告早前否認全部 9 項猥褻侵犯罪受審,經審訊後法庭裁定其中 2 項涉事主未滿 16 歲時的非禮罪名成立,餘下 7 項罪名不成立。

案件時間軸

詳細案情與涉案背景

根據庭上披露之案情及媒體報導整合,被告鄭漢斯(32歲)原為一名中學男教師。事主 X 於 2019 年至 2024 年案發期間,年齡介乎 14 至 19 歲(即就讀中二至中六期間)。

案情顯示,控方指控被告先後在粉嶺中心停車場、學校儲物室及音樂室、私家車以及元朗住宅單位等地方,多次與事主發生親密舉動,包括牽手、擁抱、親吻、摸胸、摸下體、操控事主的手為被告手淫至射精,以及要求事主進行口交等。

涉嫌違反法例及法律刑罰上限

  • 涉及控罪: 《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22 條「猥褻侵犯」(俗稱非禮罪)。
  • 法定刑罰上限: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處監禁 10 年。

歷次聆訊重點紀錄

2026年7月29日:裁決聆訊(2項罪成、7項罪脫,還押候判)

  • 審理法院: 荃灣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
  • 主審法官: 林嘉欣區域法院法官
  • 辯方求情重點: 辯方指出被告現已沒有任職教師,日後亦不會再投身教育界,重犯機會低;被告無刑事定罪紀錄,罪成罪行非同類中最嚴重;被告有家庭支持並需供養患長期病雙親,請求法庭考慮輕判。
  • 法庭裁決與分析:
    1. 首項非禮罪(罪脫): 涉及 2019 年事主 14 歲時在停車場暗角牽手、擁抱及親吻額頭。林官指雖然不鼓吹老師於曖昧情況下與學生牽手擁抱,但該行為是否屬非禮見仁見智,未達控罪嚴重的社交禮儀標準元素,故裁定罪脫。
    2. 兩項非禮罪(罪成): 涉及 2019 年至 2020 年間(事主未滿 16 歲),被告於停車場操控事主的手觸摸其陽具並引導手淫至射精,以及在學校儲物室親密接觸。法官認為被告操控事主的手手淫已超越單純邀請;另就疫情期間返校質疑,法官指出停課不等於禁止學生返校,裁定該兩項罪名成立。
    3. 餘下 6 項非禮罪(罪脫): 涉及 2022 年至 2024 年間(事主年滿 16 歲後)在音樂室、私家車及住所內的接觸。錄影會面顯示被告稱二人為情侶關係且事前有徵詢意願;事主供詞亦顯示其在「兄妹」與「情侶」關係間拉扯但未向被告表達不滿或拒絕。法官認為被告有合理理由相信二人為情侶關係,亦未罔顧事主意願,故裁定罪脫。
  • 保釋安排: 保釋撤銷,被告還押待取心理報告及事主創傷報告,押後至 8 月 24 日判刑。

相關人物與機構

  • 被告: 鄭漢斯(32歲,時任男教師)
  • 受害人: 女學生 X(案發時 14 至 19 歲,中二至中六學生)
  • 主審法官: 林嘉欣區域法院法官
  • 審理法院: 荃灣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
  • 案件編號: DCCC889/2025

資料來源與免責聲明

本頁面內容由 hketime 綜合多家香港公開媒體報導二手整理而成,旨在提供客觀、連續之案件紀錄。

  • 參考媒體及報導: 《庭刊》、《法庭線》、《明報》等香港公開新聞報導(2026年7月)。
  • 免責聲明: 註:所有人未經法庭裁定有罪前,在法律上均假定無罪。本頁面僅作客觀事實紀錄,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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