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良醫生

李志良醫生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案件

發布時間:2026-07-31
最後更新:2026-07-31

李志良醫生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法官林偉權於區域法院就本案正式宣判。被告李志良經審訊後被裁定 2 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法官考慮到被告案發時受精神健康問題影響、現時病情受控、對過往行為深感後悔,且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最終判處被告 160 小時社會服務令,並下令被告須向醫院管理局賠償 2 萬元。

李志良醫生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 50 歲時任伊利沙伯醫院副顧問醫生李志良,被控於 2015 年 3 月至 2020 年 9 月擔任公職期間,故意作出不當行為。控方指被告致使診症預約看來是由家人、傭工等 8 名病人作出,在他們沒有求診的情況下處方含有可待因成份的咳藥水(Actifed Compound Linctus)及精神活性藥物中樞神經興奮劑(Methylphenidate HCL),並致使醫院職員配發上述受管制藥物後私自保存或處置。經審訊後,被告被裁定 2 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法庭考慮其精神狀況與服務醫管局 20 多年等求情因素後判處 160 小時社會服務令及賠償 2 萬元。

詳細案情與涉案背景

根據庭上披露之案情及媒體報導整合,被告李志良(50歲)案發時任職伊利沙伯醫院副顧問醫生。控罪指,被告於 2015 年 3 月至 2020 年 9 月擔任公職期間,在沒有合理辯解或理由下故意作出不當行為,即建立虛假診症預約紀錄(涉及 6 至 8 名家人及傭工)。

案情顯示,被告在該些病人沒有實際應診的情況下,向他們處方含有可待因成份的咳藥水(Actifed Compound Linctus)以及精神活性藥物中樞神經興奮劑(Methylphenidate HCL),致使醫院職員配發上述受管制藥物,並由被告私自保存或處置。

涉嫌違反法例及法律刑罰上限

  • 涉及控罪: 香港普通法「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Misconduct in Public Office)。
  • 法定刑罰上限: 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101I 條,普通法罪行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處監禁 7 年及罰款(具體刑罰由法庭按案情裁量)。

歷次聆訊重點紀錄

2026年7月31日:判刑聆訊(判處160小時社服令及賠償2萬元)

  • 審理法院: 區域法院
  • 主審法官: 林偉權區域法院法官
  • 判刑理由與法官分析:
    1. 罪行性質: 林官指出被告干犯的控罪並非輕微罪行,監禁本是合適刑罰。
    2. 精神狀況: 本案案發於多年前,被告自小患有精神健康問題未獲正確處理,案發時受精神健康問題影響致自控能力和判斷力減弱。被告於 2024 年開始接受精神診治,現時病情受控且正在康復,重犯機會低,對往事感到後悔。
    3. 個人背景與服務貢獻: 被告克服精神問題完成醫科畢業,服務醫管局 20 多年且工作認真,同事及病人均反映其用心診症;撇開本案不當行為,被告看來是一位好醫生,可憑專業知識服務社會彌補過錯,惜現因本案須辭職。
    4. 家庭狀況與量刑裁決: 被告需與前妻共同照顧家庭,判監將對其家庭造成極大影響。法庭考慮到被告社會服務令報告非常正面(感化官建議 80 至 160 小時),認為社會服務令可代替監禁,遂給予被告一次機會,判處最高建議的 160 小時社會服務令,並命令被告須向醫院管理局賠償 2 萬元

相關人物與機構

  • 被告: 李志良(50歲,時任伊利沙伯醫院副顧問醫生)
  • 涉案機構: 醫院管理局、伊利沙伯醫院
  • 主審法官: 林偉權區域法院法官
  • 案件編號: DCCC1123/2022

資料來源與免責聲明

本頁面內容由 hketime 綜合多家香港公開媒體報導二手整理而成,旨在提供客觀、連續之案件紀錄。

  • 參考媒體及報導: 香港公開新聞報導(2026年7月31日)。
  • 免責聲明: 註:所有人未經法庭裁定有罪前,在法律上均假定無罪。本頁面僅作客觀事實紀錄,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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