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港盛盜竊?
- 案件編號:KTCC 1359/2026
- 被告:西醫戴港盛
- 法院:觀塘裁判法院
觀塘裁判法院於2026年7月17日處理西醫戴港盛涉嫌在將軍澳超市兩度盜竊的案件。被告戴港盛被控兩項盜竊罪,裁判官押後案件至8月24日再訊,期間准以3000元保釋。
案件涉及被告於2026年3月在將軍澳新都城中心生活創庫超市,先後兩日犯案。首項控罪指戴港盛獨自偷竊購物車及多份刺身等食物,總值1868.5元;第二項控罪則指他與另一名女子共同偷竊電動牙刷及其他貨品,總值2894.9元。
案件背景與首次提堂詳情
根據庭上資料,被告戴港盛現年80歲,報稱退休人士。他與另一名64歲無業女子李娟一同面對第二項盜竊指控。案件編號為KTCC 1359/2026,於2026年7月17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提堂。
法庭記錄顯示,戴港盛表示需要時間索取醫療報告,因此裁判官決定押後案件處理。
「被告戴港盛(80歲,退休人士)被控兩項盜竊罪,指他在2026年3月2日,將軍澳欣景路8號新都城中心二期UG樓UG036號舖生活創庫偷竊一架橙色購物車、兩盒士多啤梨、兩盒金柑、一盒三文魚刺身、一盒海膽刺身、一盒壽司、兩盒鰻魚及一盒鯪魚肉,總值港幣1868.5元,上述物品為生活創庫有限公司的財產。」(摘自控罪內容)
首項盜竊罪:單獨犯案偷刺身等食物
控方指稱,2026年3月2日,戴港盛在指定超市偷竊多項物品,包括一架橙色購物車及各種食品。這些物品總值港幣1868.5元,屬生活創庫有限公司財產。
法庭文件詳細列出被盜物品清單:兩盒士多啤梨、兩盒金柑、一盒三文魚刺身、一盒海膽刺身、一盒壽司、兩盒鰻魚及一盒鯪魚肉。被告被控單獨干犯此項盜竊罪。
第二項盜竊罪:與女子共同涉案
第二項控罪發生在兩天後,即2026年3月4日。同樣在將軍澳生活創庫超市,戴港盛與李娟被指共同偷竊以下物品:四枝電動牙刷、九盒魚、一個南瓜、一包能量穀物、一盒朱古力、一個蜜瓜、一罐泡菜、四盒乳酪、三枝牛奶、兩盒雞蛋、兩盒雞肉、一罐罐頭食品、兩盒雪糕、一盒扇貝及三個牛油果,總值港幣2894.9元。
「第二項盜竊罪指,戴和李娟(64歲,無業)在2026年3月4日,在同一超市偷竊四枝電動牙刷、九盒魚、一個南瓜、一包能量穀物、一盒朱古力、一個蜜瓜、一罐泡菜、四盒乳酪、三枝牛奶、兩盒雞蛋、兩盒雞肉、一罐罐頭食品、兩盒雪糕、一盒扇貝及三個牛油果,總值港幣2894.9元。」(摘自控罪書)
案件時間線
| 日期 | 事件描述 |
|---|---|
| 2026年3月2日 | 戴港盛涉嫌獨自盜竊購物車及刺身等食物,總值1868.5元 |
| 2026年3月4日 | 戴港盛與李娟涉嫌共同盜竊電動牙刷等貨品,總值2894.9元 |
| 2026年7月17日 | 案件在觀塘裁判法院提堂,戴港盛表示需索取醫療報告 |
| 2026年8月24日 | 案件押後至此日再訊,期間准3000元保釋 |
(資料來源:法庭控罪及庭審記錄)
保釋條件與後續安排
裁判官在2026年7月17日的聆訊中,考慮被告需要時間準備醫療報告後,決定將案件押後至2026年8月24日再訊,並批准以3000元現金保釋。被告須遵守相關保釋條件,期間不得離開香港等(按標準法庭程序)。
整個案件目前仍在調查及審理階段,所有指控仍有待法庭最終裁決。
常見問題 FAQ
Q1: 戴港盛被控幾項盜竊罪?
被告被控兩項盜竊罪。「被告戴港盛(80歲,退休人士)被控兩項盜竊罪」。(摘自控罪)
Q2: 第一項控罪涉及的物品總值多少?
總值港幣1868.5元,包括橙色購物車及多份刺身等食物。
Q3: 第二項控罪發生在哪一天?
2026年3月4日,與李娟共同涉案。
Q4: 第二項控罪被盜物品總值多少?
總值港幣2894.9元,包括四枝電動牙刷及其他食品。
Q5: 案件何時在哪個法院提堂?
2026年7月17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提堂,案件編號KTCC 1359/2026。
Q6: 裁判官如何處理保釋申請?
准以3000元保釋」,押後至8月24日再訊。
Q7: 被告在庭上提出什麼要求?
戴表示需時索取醫療報告,裁判官遂押後至8月24日再訊。
Q8: 涉案超市位置在哪?
將軍澳欣景路8號新都城中心二期UG樓UG036號舖生活創庫。






